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征税范围
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税额标准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2元至24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6元至12元。
免税情况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包括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办法和适用税额标准。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以上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并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细则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因此建议查询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以获得准确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