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如下:
1. 起付线: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
2. 扣除限额: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 扣除时间:纳税人需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4. 扣除方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进行扣除。
请注意,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而不是在预扣预缴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