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策略,旨在通过不同的处理方式,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具体包括:
第一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予以诫勉。
目的是让党员干部“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防止小错变大错。
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
对轻微违纪或一般违纪问题,通过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进行纠正。
第三种形态
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对严重违纪问题,通过党纪重处分或职务调整进行惩戒。
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对涉嫌严重违纪甚至犯罪的案件,坚决予以查处,体现零容忍态度。
运用这“四种形态”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精准定性量纪执法,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同时,要严谨规范,提高运用质效,确保监督执纪工作既敢于斗争又善于斗争,依纪依法、规范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