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的待遇情况如下:
没有工资
人民监督员没有工资,他们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承担具体组织工作。
补助与奖励
虽然没有工资,但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给予补助。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人民监督员,在参加监督活动期间,人民检察院会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
人民监督员在节假日参加监督工作的,也会得到适当的补助。
对于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
其他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商所在单位同意,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人民监督员没有工资,但他们会得到一定的补助和奖励,以保障其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