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国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以下是该法律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争议;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的争议;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的争议;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决原则
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途径
协商: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
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实施时间
该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简要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