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

时间:2025-03-09 12:17:46 手机游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下: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必须是能够独立对其行为负责的主体,如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个体工商户等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担保或证明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材料。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良好的商业信誉指供应商在商业活动中诚实守信,遵守合同,没有不良记录,如按时履行合同、不欺诈、不拖欠货款等。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供应商有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能够准确记录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包括专业的财务人员、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指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各种硬件设施,如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运输设备等,供应商需要证明自己拥有这些设备,或有能力在合同期限内获得这些设备。

专业技术能力包括供应商的技术人员、技术水平、研发能力等方面,例如,对于一个软件项目,供应商需要有专业的软件开发人员和相关的技术经验。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依法缴纳税收是供应商的法定义务,良好的税收记录表明供应商遵守国家税收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款。

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指供应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表明其遵守国家社会保障法规。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应当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确保其信誉和合规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供应商具备足够的资质和能力,以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