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是中国司法部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核心要点:
法律基础
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时间
该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负责调解民间纠纷。
主要任务包括调解纠纷、宣传法律、教育公民以及向有关部门反映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调解原则
调解应基于当事人自愿、平等,并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调解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若无明确规定,则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
当事人权利
当事人有权选择或接受调解员,接受或拒绝调解,要求公开或不公开调解,以及自主表达意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可以向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确认有效的协议若一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包括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受理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要求、事实依据,并且纠纷属于受理范围。
不予受理的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
以上要点概述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