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时间:2025-03-09 01:24:48 手机游戏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责任主体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如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范围

包括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等。

报告与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处理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设定责任范围、规范报告与调查程序以及设定严厉的法律责任,有效防范和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