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也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这一权利旨在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可能无法履行义务而遭受损失,同时也促使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这两项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2.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 该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的情况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4. 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来支持其中止履行的主张。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合理的事实和证据,不能滥用,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