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的“四种形态”具体内容为:
第一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种形态适用于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形,处理方式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
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这种形态适用于存在一般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形,处理方式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三种形态: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这种形态适用于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形,处理方式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职、开除、降职、解除人事或劳动关系、改组或解散党组织等。
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这种形态适用于存在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问题的情形,处理方式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双开”处分。
这“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要求,通过不同的处理方式,旨在防止小错不惩、铸成大错,实现监督执纪的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