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保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放射诊疗工作包括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
管理分类
放射治疗
核医学
介入放射学
X射线影像诊断
监督管理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执业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
必须获得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许可。
设备与技术要求
配备相应的放射诊疗设备,如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核医学设备、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等。
确保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和规范。
健康监护与防护措施
医疗机构应实施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
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需定期监督检查。
许可证管理
医疗机构需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变更和注销有明确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以上要点概述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