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责任主体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违反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具体要求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一系列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消防产品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对各种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制度、型式认可制度及准入制度的评价工作。
有关人员应持证上岗,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