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收费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收费方式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优质优价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明码标价
监理人应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服务质量和责任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监督管理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目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这些规定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收费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有助于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