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旨在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明确各方的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责任主体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法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以适应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变化。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该规定,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