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增值税优惠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其他固定资产,根据是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范围及购进或自制时间,分别按照适用税率或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其他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
加速折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或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适用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专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一次性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扣除: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比例为: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其他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唯一或第二套住房,分别减按1.5%、2%的税率征收契税。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动经济发展,并照顾到不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建议企业和个人在实际操作中仔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