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能耗计算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用于规范企业能源消耗量的计算和考核。该标准适用于企业、能源统计部门以及基层耗能核算单位。它规定了综合能耗的定义、计算方法、计量与测试装置的要求、能源消耗量的表示方法以及单位产值综合能耗和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的计算方法。
综合能耗的定义
综合能耗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一次能源后的总和。它不包括生活用能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能源统计部门以及基层耗能核算单位,如分厂、车间、工段或生产线、生产工序等。
能源消耗量的计算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消耗量是指实际测得的各种能源消耗量。燃料发热量亦应按实测求得。在计量与测试装置不齐备时,可暂用下式计算。
计量与测试装置
计算综合能耗时,其能源消耗量可用千克标准煤或吨标准煤表示,也可简写成千克标准或吨标煤。低(位)发热量等于29.27兆焦(或7000千卡)的固体燃料,称1千克标准煤。
单位产值综合能耗
统计报告期内,综合能耗与期内用能单位总产值或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统计报告期内,用能单位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综合能耗与同期该合格产品产量(工作量、服务量)的比值。
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代替了GB/T 2589-1990。
相关公告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应严格按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规定进行能源消耗量的计算和报告,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企业应定期更新能源计量与测试装置,以提高能源消耗量计算的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