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亮点如下:
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新《环保法》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并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新法建立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环境受到污染时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加大处罚力度:
新法提高了违法成本,对超标排污、拒不整改等行为规定了高额罚款,甚至可按日计罚,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鼓励公众参与:
新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氛围。
强化信息公开:
新法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自律,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加强部门协作:
新法规定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共同应对环境问题。
完善监管制度:
新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等,强化了监管力度,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确政府管理: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
这些亮点和严格规定使得新《环保法》成为一部具有高度权威性和执行力的环境保护法律,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