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旨在明确和细化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关于赌博罪的相关规定,以便更有效地惩治赌博犯罪活动。解释详细规定了何种情形下构成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赌博犯罪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处罚措施。
解释内容概述
聚众赌博的定义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开设赌场的定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境外赌博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从重处罚的情形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其他相关规定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结论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统一执法标准,加大对赌博犯罪的打击力度。该解释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