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而制定的。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义务缴纳人、征收主体、征收标准、使用原则、使用范围、使用计划和报批程序等内容。
总则
目的: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适用范围: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性质: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监督:征收、解缴、使用等过程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征收
征收对象: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义务缴纳人: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征收主体: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征收标准:
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6元。
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征收方式:可以包括一次性征收、分期征收或根据港口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征收。
使用管理
使用原则:依据港口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保证港口建设的合理性和效益性,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港口的建设、改建、扩建、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购置、工程建设、设备采购、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
使用计划和报批程序:港口管理机构应每年制定港建费的使用计划,并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报批。
其他规定
代征单位和代收单位:代征单位指定的水上装卸单位以及与港口实行联运的其他港口为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
收入管理:征收的港口建设费收入列为交通部专户,代征单位必须在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交通部港口建设费专户,并应在三日内将征收的费款存入专户,按月划缴交通部。
监督检查:交通部应检查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不得漏征、错征港口建设费。
法律责任:缴费人不按照本办法缴纳港口建设费的,除追缴费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该办法自2011年起正式施行,经过多次修订,最新的版本于2024年发布。各港口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该办法,确保港口建设费的合法、公正、透明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