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要内容:
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征收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征收流程
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商业征收。
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征收房屋建设活动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房屋调查认定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补偿内容、方式和标准
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及奖励费等。
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差价。
补偿标准: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救济权利
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订立协议后不履行: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规定
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款用于搬迁相关支出及偿还部分有息债务。
补偿实施细则:各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