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方针与原则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教育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等教育,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经过一至二年以上培养考察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列为发展对象。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政审材料,政审内容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发展对象的确定与公示
列入发展对象的同志参加县直工委举办的党的基本知识培训。
支委会在公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将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发展新党员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党支部应将新发展党员对象进行公示。
预备期的管理与考核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反馈。
发展党员的材料与审批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需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党支部需将发展党员的相关材料(如入党申请书、培养考察材料、支部大会决议等)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放《入党志愿书》,并通知申请人。
其他规定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发展党员工作的完整体系,确保了党员发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