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免征印花税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除外。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书立的应税凭证。
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书立的买卖合同。
减半征收印花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资金账簿(实收资本加上资本公积)印花税减半征收。
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改制相关优惠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其他特定情况
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除外。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支持特定行业或促进某些经济活动,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发展。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享受相应的印花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