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常涉及以下步骤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收回条件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补偿原则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方式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
收回程序
拟订收回方案
听证
报批
下达决定书
注销登记
补偿
公告与异议处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相关权利人对收回土地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提出
法律救济
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若干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及时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