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时间:2025-02-15 02:15:14 单机游戏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常涉及以下步骤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收回条件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补偿原则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方式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

收回程序

拟订收回方案

听证

报批

下达决定书

注销登记

补偿

公告与异议处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相关权利人对收回土地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提出

法律救济

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若干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及时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