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收容对象
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
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
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收容遣送工作负责部门
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收容遣送站
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开放城市和其他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多的地方设立收容遣送站。
收容遣送站职责
及时了解被收容人员的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
安排好他们的生活;
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
及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
被收容人员规定
服从收容、遣送;
如实讲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
遵守国家法律;
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
遣送工作
省、市、自治区之间的遣送工作,采取对口接收的原则,由对口遣送接收的收容遣送站统一接收、转送。
被收容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法律责任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禁违法乱纪。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协助民政、公安部门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对遗弃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民政、公安部门报告。
其他规定
收容遣送所需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对收容人员中超出规定的收容范围的,要分情况,及时转送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严格防止把收容遣送当作变相拘禁和审讯的工具。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收容、管理和遣送等手段,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安置,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