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如下:
立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进行立案,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与取证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审批:
将《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及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审批。
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审批意见,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与执行:
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回避: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证据: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权利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林业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和及时性,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严格遵循上述程序,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