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6条规定,以下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局部修订送审稿)已经通过正式审查,并即将发布。此次修订主要包括:
1. 修订了既有建筑抗震鉴定的建筑类别与后续工作年限的划分方法。
2. 规定了不同建筑类别及后续工作年限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
3. 调整了按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鉴定时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4. 明确了抗震鉴定时的地震作用效应与重力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5. 附录A增加了材料基本力学性能指标,附录B调整了多层砖房基准面积率表。
新标准着重考量构造影响下的结构综合抗震能力,以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β≥1.0 作为判定是否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的依据。一般来讲,当 β 值达到 2.0 时,结构构件将会出现开裂现象;β 值为 1.0 时,部分结构构件趋于屈服状态;而当 β 值小于 0.7 时,结构便有可能发生倒塌。
建议:
了解新标准:
密切关注新标准的发布和实施细则,确保按照最新标准进行建筑抗震鉴定。
咨询专业机构:
对于复杂或重要的建筑,建议咨询专业的结构工程师或抗震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定期维护:
对于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应定期进行抗震鉴定和维护,以确保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