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目的和依据
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或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经营各项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间业务的定义
商业银行在存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信用证开立和代理结售汇等金融业务之外,向客户提供的非金融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租赁、保险代理、证券承销、基金销售等。
中间业务的分类和管理
按照性质可分为金融类中间业务和非金融类中间业务。
金融类中间业务包括信托、租赁、保险代理、证券承销、基金销售等。
非金融类中间业务包括数据处理、电子银行、信息服务等。
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前,应当设立中间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中间业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应当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和风险的充分匹配,严格控制风险,防范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客户保护
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应当遵守客户保护的原则,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充分告知客户中间业务的风险和收益。
开办中间业务的要求
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审批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
其他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并在每年年初报送银监机构备案。
应当建立专门的中间业务部门,配备专业化的人员和必要的硬件设施,确保中间业务的正常开展。
应当建立中间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控制和监测能力,并将风险管理报告及时上报银监机构。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银行服务,提高竞争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