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
目的: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目标: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原则:监事会工作应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组织架构
设立: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成员: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提名: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监督职责
内部控制环境:监督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环境,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
风险识别与评估:监督商业银行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内部控制措施:监督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其执行到位。
信息交流与反应:监督商业银行的信息交流与反应机制,确保其及时性和准确性。
监督评价与纠偏:监督商业银行的监督评价与纠偏机制,确保其有效性和及时性。
信息使用
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商业银行所有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风险管理
监督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确保其符合银行的整体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
监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监督商业银行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情况,确保其全面性和及时性。
监督商业银行的经济资本管理,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这些指引旨在通过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提升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能力,从而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