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颁布,并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标准内容:
基本项目 :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24项指标。这些指标体现了水的温度、酸碱度、含氧量以及水中有机污染物的综合含量和营养盐水平。补充项目:
包括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等5项指标,这些指标主要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的补充评价。
特定项目:
包括80项指标,这些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水质分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各类水用途规定:
Ⅰ类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Ⅱ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Ⅲ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基本上已无使用功能。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自2002年实施以来,已经成为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工具,在我国地表水环境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议: 定期监测
强化管理: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
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应公开水质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