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这一规定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具体来说,该政策调整了之前对于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分两年抵扣的做法,允许纳税人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对于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也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些规定旨在简化增值税的抵扣流程,提高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效率。建议纳税人及时了解并遵循这些政策,以确保正确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合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