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最新版

时间:2025-02-14 12:09:40 单机游戏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最新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登记制度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具体时间节点包括: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禁止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其他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确保他们在劳动过程中不受到有害因素的影响,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并进行定期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