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7

时间:2025-02-14 11:47:49 单机游戏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总则

目的: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主管部门: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的分类管理

放射治疗

核医学

介入放射学

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的执业条件

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人员要求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病理学或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病理学或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放射影像技师。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因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反复照射。

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规范化、安全化和有效化,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