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犯罪人被动归案:
坦白的前提是犯罪分子是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因其他原因被动归案,而非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罪行:
犯罪人需要如实供述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罪行,这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具体情况。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如果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一般不认定为坦白,但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较重的除外。
供述的真实性:
所供述的罪行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且与客观事实相符。如果犯罪分子隐瞒重要犯罪事实或者供述不实,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供述的时机:
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坦白,但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则不能认为是坦白,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对行为性质的辩解:
行为人到案后,即使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且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但如果其能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的,依然可以认定其构成坦白情节。
综上所述,坦白的认定条件主要围绕犯罪人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罪行和主要罪行、供述的真实性以及供述的时机等方面展开。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认定坦白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