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也称为志愿部门,是一个社会学与经济学名词,指的是在第一部门(公共部门)与第二部门(私人部门)之外,既非政府单位又非一般民营企业的事业单位之总称。第三部门单位通常由 政府编列预算或私人企业出资,交由非政府单位维持经营。这些单位包括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未注册的草根组织等,它们独立于政府和私人部门之外,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强调非营利性、志愿性。
第三部门的特征包括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它们通过会员缴纳的会费、民间捐款或政府拨款等非营利性收入,从事前两者无力、无法或无意作为的社会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为宗旨。
第三部门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提供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创新、应对社会问题等方面。它们被视为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桥梁,能够补充政府和市场在满足社会需求方面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