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主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是具体标准:
严重疾病不予录取
严重心脏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重病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结核病(除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一切肺外结核、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特定专业不予录取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
其他要求
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低于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160、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90、低于50毫米汞柱。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
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不正常。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录取的学生具备适合所学专业的基本身体健康状况。建议考生在报考前仔细查阅相关体检标准,确保自己符合录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