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而制定的。该规定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条件、期限、删除条件以及公布方式等内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
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未成年人的保护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布方式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信用惩戒机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