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自殖民时期以来经历了显著的发展,成为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素,特别是在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
起源与早期历史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源自英格兰的普通法,美国殖民地继承了这一制度。英格兰的陪审团在法律程序中扮演了核心角色,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司法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机制。《大宪章》(1215年)常被认为是陪审团制度的根基,它确立了没有经过陪审团审判,任何人都不得剥夺自由或财产的原则。这一原则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在现代法律程序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殖民地时期,陪审团审判广泛应用于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735年约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一案,陪审团在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为未来涉及第一修正案权利的案件奠定了先例。
宪法基础与扩展
美国独立后,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正式确立了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的权利。
陪审团的任务与组成
陪审团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和辩论,然后对案件进行裁决。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裁决必须得到全数同意通过;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简单多数通过。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那么法官会宣布该案为流案,重新组建陪审团进行审判。
陪审团的人员组成也具有特点,必须要涵盖各个年龄、性别阶层,让他们尽可能能代表所有美国普通人的呼声。一个基本的条件是这些人中不能有学法律的人。美国每年会依一定的条件,从各行各业中选拔三千多万人作为陪审团的预选人员,最后有100万人会坐在法庭上。
陪审员的产生与回避制度
陪审员从当地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出,法官用问卷的形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资格。在庭选过程中,双方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具有否决权。审判过程中,审判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向外界揭露。
陪审团制度的作用与改革
陪审团制度被认为是可以用来对抗国家权力以及那些任命的法官或者腐败官员们偏见的唯一力量。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例如,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从全体一致通过原则变为多数主义。
尽管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司法制度上至关重要,但它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陪审团的人员是随机抽取,必然陪审团的人员也是各不相同,学历文化、人种肤色等,必然对案件的态度会有差异。陪审团人员的补贴非常少,但他们被抽中之后,必须履行,一方面是其民主自由法治的观念,另一方面这是宪法所要求的公民义务。
总的来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其核心价值依然不可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