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误工费的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日期的组成
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临床治疗
临床治疗指在医院、诊所进行的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
损伤分级的依据
损伤分级的依据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附录A中有所规定。
使用标准的说明
使用标准的说明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附录B中有所规定。
这些准则为确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误工损失日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方法,确保了误工费计算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伤情和治疗情况,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