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原则
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账户管理。
安全第一: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风险。
效率优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落实责任追究。
管理机构及职责
单位设立银行账户管理部门,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审批、监督等工作。
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并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
法定代表人对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账户类型及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可按相关规定分别开设。
其他账户:根据国家规定和批准可以开设的其他账户。
账户开立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经过申请、审批、备案等程序。
账户变更与撤销
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须进行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登记,并报主管部门及财政备案。
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银行账号的,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也需进行变更登记。
经批准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银行账户开立程序报批。
账户使用与管理
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需开立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已有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撤销,新开立的零余额账户即为本单位新的基本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监督与责任
监督检查机构(如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和市审计局)负责对预算单位和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防范违法违规开设、使用银行账户等行为的发生。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落实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