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岗位性质与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用人单位开发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等。
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如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
对于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大龄等就业困难人员,可再次安置,但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岗位管理与补贴
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安置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并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退岗与后续服务
对退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继续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并协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
对于退出岗位后仍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应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开发与规划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政策制定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就业服务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招聘、就业推荐、退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公益性岗位开发应遵循“谁开发、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严控规模、统筹开发、分级实施、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
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资金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确保就业困难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