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如下:
矿山井下作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
女职工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负重作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经期禁忌劳动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孕期禁忌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劳动条件下的健康和安全。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女职工不从事禁忌范围内的劳动,并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