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法规文件,旨在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均适用此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原创数字化作品,以及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物的定义
网络出版物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
包括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包括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包括通过网络文献数据库等形式汇集的作品。
包括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条件
企业实际办公面积需达到200平方米以上。
必须使用境内已备案的域名、服务器和网站。
提交由工商部门最新调档的企业章程,证明企业的法人地位及其经营范围。
清晰阐述注册资本的来源情况,确保资金链稳定且透明。
至少配备8名具备新闻编辑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3人,拥有出版专业知识背景的不少于4人。
网络出版物的内容要求
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不得宣扬邪教、迷信。
不得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不得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
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监督管理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企业需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推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监管者将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的合法性与质量要求。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其他要求
网络剧审查制度开启,线上线下统一标准。
网站自审的审核员需要接受总局培训考核,自审后播出引发热议的剧目将会进一步由管理司专家审核团队审核总结,有疑义的还会更进一步审议。
24小时不间断地执行监看模式。
对网络剧制作机构也有进一步的管理要求,包括加强对视频审查员的培训、加强对优秀网络剧的引导、加强对重大项目的了解,提前介入,及时发现“苗头”不对的剧,不要等内容成片了再下架,内容标准统一,电视不能播什么,网络也不行施行。
这些规定为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确保网络出版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