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因此, 湖南的产假国家规定为158天,其中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奖励产假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产假。
详细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奖励产假: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特殊情况下的产假
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育儿假: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这些规定均视为出勤,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工资、解雇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