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工业企业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包括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
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和表征指标
修订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明确了VOCs的表征指标。
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修订了VOCs的监测方法。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收严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实施与监督
加强了实施与监督。
其他规定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标准解释和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包括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等。
标准发布和批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批准。
这些标准旨在通过严格的规定和监测,减少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从而改善环境质量。建议相关企业和单位严格遵守这些标准,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