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划分,具体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100%致残率)到十级(10%致残率),每级相差10%。评定标准考虑了受伤人员的生理功能、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对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影响。
一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和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二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完全性失语,双眼盲目5级。
头面部损伤: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4级。
脊柱胸段损伤: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但较一级伤残稍低。
颈部损伤: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但较一级伤残稍低。
胸部损伤: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但较一级伤残稍低,心功不全,心功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但较一级伤残稍低,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但较一级伤残稍低。
肢体损伤: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丧失功能50%以上。
三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头面部损伤: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
脊柱胸段损伤: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受限,但较一级伤残稍低。
颈部损伤: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受限,但较一级伤残稍低。
胸部损伤: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受限,但较一级伤残稍低,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受限,日常生活部分受限,需经常有人帮助,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部分受限,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