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如下:
职称等级
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评审原则
坚持以德为先,将师德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
强调班主任工作经历和育人能力。
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实行分类评价,对教师、校领导、教研、电化教育人员执行不同的标准和条件。
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达到申报上一级职称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并至少各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
学生(家长)评教优秀率达到75%以上(正高级教师85%)。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限制条件
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情形之一,在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均不得申报。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从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评审管理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专业发展通道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教师职称可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其他要求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技术和新理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有效评审年度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级,其中晋升高级以上职称的近5年以来至少1次为优秀等级。
这些细则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旨在确保评聘工作的公正、客观和有效。建议教师在申报职称时,仔细研读相关细则,确保自己符合申报条件,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