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配建面积标准主要根据建筑所在城市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分类、建筑性质、楼层及基础埋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面积等因素来判断与计算。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十层以上建筑 :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十层以下建筑
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4%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
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3%修建防空地下室。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居住用地项目、公共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防空地下室。
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用地,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防空地下室。
其他特殊情况
应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1000平方米),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在具体项目中咨询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