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如下:
补缴条件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男:60周岁内,女:50周岁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申请补缴。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允许补缴:
1.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 被判刑劳教或收监执行期间;
3. 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 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5. 国家及当地规定的不允许补缴的其他情形。
补缴范围
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和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补缴办法
补缴基数和比例按补缴时段当时政策执行。
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因故不能缴足全部补缴时段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从后往前的时间顺序补缴相应时段。
补缴要求
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时,应提供补缴职工的如下资料:
1. 单位补缴申请书;
2. 与办理补缴相印证的工资发放凭证。
补缴年龄和基数
截止2024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截止202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截止202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的缴费,其缴费基数是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核定,按0.6的缴费指数进行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需按照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政策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执行,指数应据实计算,统一按20%的缴费比例进行计算。
建议:
用人单位在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严格按照上述政策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
个人在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注意补缴年龄和基数的规定,以免影响退休手续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