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25-02-13 03:06:14 单机游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是中国为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而制定的重要标准。该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

标准内容

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二级标准:适用于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的污水处理厂。

三级标准:适用于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

不分级。

出水水质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

随着地方标准的实施,如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各地陆续开展水质提标,并制定相关地方或流域标准。这些标准中除总氮外,COD、氨氮、总磷等指标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和Ⅳ类水中指标标准值重叠或相似,因此又称为准四类或准三类水排放标准。

实施情况

目前,北方地区基本已达执行准四类水排放标准,部分地区已实现准三类水体排放。通过地方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的比较,COD排放标准普遍提高至20-30 mg/L,对于以生活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厂,达标排放难度较小。

总结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提供了明确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管理要求,促进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随着地方标准的实施,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有助于保护水环境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