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是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地面水及地下水水质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标准。该标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标准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污染物分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和总铅等七种污染物。
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的排污单位和行业进行分类,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包括pH值、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合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甲醛、苯胺类和硝基苯类等十七种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第一类污染物:总汞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05mg/L,烷基汞不得检出。其他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0.1mg/L至1.0mg/L不等。
第二类污染物:不同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根据排污单位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例如,氨氮的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50mg/L,三级标准为20mg/L。
标准的实施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发布日期:1996年10月4日。
其他信息
标准状态:现行有效。
修改记录:例如,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了1999年12月15日之前建设的石化企业的COD标准值。
建议
遵守标准:各排污单位应严格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规定,确保水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定期更新: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和技术进步,相关标准可能会进行修订和更新,建议定期关注标准的最新版本和相关通知。